问题 | 里维埃尔案 |
释义 | Riviere Case法国最高法院1953年判决的案件。俄裔法国人莉迪亚·鲁米杨采夫与俄国籍的迪米特里·彼得罗夫于1934年在法国结婚。不久,两人将住所迁到厄瓜多尔。1936年,两人根据厄瓜多尔法在相互同意基础上通过法院解除了婚姻关系。1939年,莉迪亚在摩洛哥与法国人里维埃尔结婚,但1945年,她又在当时属法国司法管辖的卡萨布兰卡法院对他提起离婚诉讼。里维埃尔为了避免可能负担支付扶养费的义务,提出他们的婚姻本来就无效,理由是:由于法国不承认厄瓜多尔根据双方同意作出的判决,莉迪亚的前一婚姻并未有效解除。卡萨布兰卡法院接受了里维埃尔的主张,并作出了厄瓜多尔的离婚判决在法国不能产生效力的判决。但是,在上诉中,拉巴特上诉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在其判决中批评了对夫妻关系适用夫妻各自本国法的理论,肯定了采用单一法的必要性,并基于这种考虑列举了使用3个不同连结因素的不同准据法:丈夫的本国法、夫妻共同住所地法和法院地法。最后,上诉法院依据夫妻共同住所地法即厄瓜多尔法认定莉迪亚的前一婚姻已有效解除。里维埃尔不服,向法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法院承认一个并未经过准许执行的裁判且违背法国公共秩序的外国判决是错误的。最高法院判决指出:涉及外国人之间或法国人和外国人之间身份和能力的外国判决,即使无准许执行的判决,也可在法国产生对人强制权或对物执行以外的所有效力,但法国法院保留审查该外国判决是否符合法国关于解决法律抵触的规则的权力;上诉人提出的厄瓜多尔的离婚判决违背法国公共秩序的抗辩是否成立应取决于该判决是否是通过适用法国抵触规则指定的法律所作出;实际上,一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相违背的结果根据下面两种情况而有所不同——第一,在法国取得权利,第二,已经根据法国国际私法指定的法律在外国无欺诈地已经获得的权利(既得权)在法国的效力;如果莉迪亚的身份与诉讼有关,她具有法国国籍这一唯一事实并不足以使法国法具有强制适用性;在本案,彼得罗夫夫妇具有不同的国籍,但他们在厄瓜多尔都有住所,而且住所地法与丈夫的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一致,因此上诉法院作出的他们的离婚应适用共同住所地法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彼得罗夫夫妇的离婚是通过外国法院依据本应适用的法律作出的判决而合法取得的,该离婚在法国应产生效力。据此,法国最高法院驳回了里维埃尔的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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