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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裁决
释义

仲裁裁决arbitral award

仲裁庭在书面程序和口头辩论程序结束后以秘密评议方式作出的解决争端的决定。仲裁裁决由仲裁员多数作出,仲裁员不得弃权。仲裁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注明作出裁决的日期,列出仲裁员的姓名,叙明裁决的论点和论据,并由仲裁庭庭长及参加表决的仲裁员签字。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仲裁员可以在裁决后附上个别意见或反对意见。仲裁裁决一经正式宣布并通知各当事国代理人后,即对各当事国具有拘束力,不得再上诉。仲裁裁决仅对参加仲裁的各当事国有拘束力,但如果发生对某一个多边条约的解释的争端时,争端当事国应通知各缔约国;每一缔约国有权参与该案;如果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行使了这项权利,则仲裁裁决中所包括的解释就对其有同等的拘束力。仲裁裁决应得到争端当事国的善意立即执行,除非仲裁庭允许了一定的执行期限。在一定期间内,当事国可以向仲裁庭要求解释仲裁裁决的意义和范围;如果当事国发现对构成仲裁裁决有决定性意义的新的事实时,可以申请对裁决进行复核;如果仲裁庭接受申请,则应根据争端的是非曲直再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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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2: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