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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管辖
释义

仲裁管辖

各仲裁委员会之间对各类纠纷进行仲裁裁决的职权范围.即各仲裁委员会对不同性质的仲裁案件受理和进行仲裁的分工。在我国,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案件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与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部门设置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均由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分工负责受理与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仲裁被诉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一般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较大影响或者争议金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重大影响或者争议金额在500万至1000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中央部门与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以及中央部门之间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申诉书的一方受理。仲裁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共同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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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