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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释奴文书的一种。凡释放奴婢为良,主人均要给予凭证,称之放书。《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放部曲为良,已给放书,而压为贱者,徒二年”。《户令》中又规定了放书的发放程序:释放奴婢为良人,或释放部曲、客女为良,“皆由国家长给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据此规定,放书具有法律效力,若违反其规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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