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港罢工委员会水陆侦查队暂行条例 |
释义 | 省港罢工委员会的纠察法规之一。1925年12月6日公布,14条,1926年3月17日修正公布。规定水陆侦查队直隶于纠察队委员会。水陆侦查队员分配各地驻防,侦查以下非法行为:(1)以言论或事实图谋破坏罢工者;(2)受敌国主使有危害罢工团体者;(3)运输粮食应用品与敌国者;(4)关于香港无论何项之嫌疑者以及由工人代表大会议决及纠察队委员会命令执行之一切职务。本队员执行职务时,必须有本队主任命令及佩备号带和凭证,以防假冒。本队员须慎诚将事,操守廉正,不得借事骚扰及诬捏行为。如有违犯以上各条者,除取消名籍外,仍须分别轻重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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