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平政院 |
释义 |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国家行政审判机关。1914年设立。负责审理中央或地方最高官署的违法行为侵害人民权利,经人民起诉的案件;中央或地方最高行政官署的违法行为侵害人民权利,依诉讼法规定,先经人民诉愿至最高官署,而又不服其决定的陈诉案件。不受理要求赔偿损害的诉讼。设特任院长1人,直属大总统,负责指挥、监督全院事务,设评事15人,由平政院院长、各部总长、大理院院长等密荐,大总统选择任命。分置三庭,执行审理,每庭评事5人。设总会议,由院长和评事组成,院长议长,议决范围除由法令特别规定外,由院长决定。非有全体2/3以上出席不得开议,非有出席者半数同意,不得议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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