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苦情处理 |
释义 | 日本为了处理国民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事实上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不满的各种措施的总称。亦译作怨情处理。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听取公民对行政的不满意见,通过简易程序,力求消除公民不满情绪的一种非正式救济制度。处理机关对国民抱怨的行政处分,并没有直接撤销的权限,其处理也不直接拘束原来的行政机关,只是行政管理实践中作为行政组织内部的一种统制性手段,后来逐渐形成制度化的趋势。现在行政管理厅及作为其地方分支机关的管区行政监察局和地方行政监察局、行政商谈委员、法务省的人权维护局和人权维护委员,及作为其地方分支部局的法务局和地方法务局、公害苦情协商委员、地方公共团体的市民对话室和公开听证委员等,都具有特定的苦情处理权限。根据行正是苦情调停处理纲要的规定,苦情处理的主要程序是:(1)对行政不满的团体或个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监察局等提出苦情,由有关苦情处理机关受理。(2)受理机关听取提出人陈述并了解情况,同时要求有关机关提供材料,并作必要的回答或说明。(3)处理机关将确有道理的苦情内容通知有关机关,必要时还要在苦情申请人和有关机关之间进行斡旋,以消除苦情原因,促成双方自主解决或者提出调停意见进行劝告,力求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4)向苦情申诉人转达有关机关的改善措施,并代为说明其理由等。从解决的案件类型上看,主要有请求纠正行政处分,请求作出行政处分等行政行为,请求社会保障领域里的给付,请求撤销行政机关的私法行为,请求依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请求行政指导,请求排除妨碍,迅速处理等,请求法定教示,请求国家损失补偿和损害赔偿等共计11类。行政苦情处理作为一种制度,不同于行政诉讼、行政不服审查等正规救济制度,其提出、对象、申诉人资料、期限等,都不受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因而简便适用。日本法学界公认其有如下意义:(1)它是正规行政救济制度的一种有效补充。正规的救济制度都有各种严格的限制,并可能使公民与行政机关产生明显对抗,公民在思想上也会有顾虑,而苦情处理则不致产生这种对抗,公民也没有什么思想顾虑。(2)适应行政作用的变化,救济制度也需要探索新的方式。传统的救济制度以个别的行政处分为前提,无法满足已经出现的如同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私法行为等新形式的现代行政的要求。(3)国民对于行政的要求标准愈来愈高,社会高度的产业化使得公害、消费、日照等各种各样的纠纷应运而生,公民对这些行政活动的要求就不局限于是否违法、是否正当,行政运行中的某些失误、迟延、懈怠,都可能给公民造成重大损失和引起公民的不满,因而需要更灵活有效、标准更高的行政救济制度,苦情处理正可以适应这种需要。虽然如此,但是同正式的救济制度比较起来,苦情处理仍被认为有着明显的缺陷,它们是:(1)苦情处理不具有强制性,即处理机关无权自行取消不合理的处分,也不能强制有关机关采取某些必要的措施。因此,苦情处理离不开有关行政机关的配合和帮助等。(2)苦情处理不是依据法定严格标准来解决问题,因为它涉及行政自由裁量的事项较多,处理机关必须有苦情申诉人的理解和配合。(3)苦情处理机关毕竟属行政组织系统的内部机关,因此其公平性也是有限度的。实际上,日本的行政苦情处理和北欧等国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起着相类似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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