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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澳门总督
释义

澳门总督

葡萄牙共和国在澳门的最高代表,澳葡政府的行政首脑。其职级相当于葡萄牙政府部长。由葡萄牙共和国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但须通过澳门立法会和在澳门社会基本利益方面有代表性的机构,征询澳门,居民的意见。任期法律没有规定,通常从属于葡萄牙共和国总统的任期,为5年。在特殊情况下,葡萄牙共和国总统可撤换此职。根据1990年5月4日修改后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的规定,总督享有以下权限:(1)一般权限。除特定行为外,对内代表澳门地区;签署法律及法令,并命令予以公布;订立澳门地区内部安全政策和订立负责执行有关政策的组织及其运作;当澳门地区的公共秩序受严重威胁时,在听取咨询会意见后,采取必要措施迅速恢复秩序;提请宪法法院审议立法会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或违反有关法律;向葡萄牙共和国议会提出修改或取代澳门组织章程的建议,并对葡萄牙共和国议会修改其建议发表意见等。(2)立法权限详见〔澳门立法权〕。(3)执行职能之权限。指导澳门地区的总政策和领导整个公共行政;为实施法律及其他法规制定具体细则;保障司法当局的独立性和充分行使职权的自由;管理当地财政;订定货币及金融市场的结构,并管制其运作;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拒绝当地居民或外国人入境或依法驱逐其出境。总督在行使上述执行职能时,透过发出训令的方式在政府公报上公布;若是作出批示,则须按其性质订定公布方式。总督在任职期内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从事任何私人业务。并应对其行为向法院负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总督不在澳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葡萄牙共和国总统指定人选担任有关职务;在未指定人选期间,由总督从各政务司中指定一人为护理总督。总督出缺时,由在职时间最长的政务司担任护理总督,直至指定人选为止。在对外关系方面,凡涉及专属澳门地区利益的事宜,葡萄牙共和国总统可将代表澳门之权限授予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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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1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