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
释义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以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标的物,是指特定民事法律行为所指向的物,如保险行为所指向的被保险物。标的物如果成为民事诉讼争议的对象,则称为诉讼标的物。对于合同纠纷诉讼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确定由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诉讼保全和执行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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