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温勃勒登号案 |
释义 | The Wimbledon Case常设国际法院判决的案件。1921年,法国租用的英国船温勃勒登号到达德国基尔运河河口时,因船上装有运往波兰但泽港的军火,德国基尔运河交通总监不准该船通过,认为时值俄国和波兰发生战争,该船的通过违反德国1920年6月25日颁布的《德国中立法》。法国驻柏林大使要求德国政府取消这项禁令并根据《凡尔赛和约》第380条允许该船通过。德国政府拒绝了法国的要求,认为《凡尔赛和约》第380条并不妨碍其中立法适用于基尔运河。温勃勒登号只好绕道丹麦海峡,于4月1日起程,4月6日才到达但泽。法、英、意、日四国于1923年1月16日根据《凡尔赛和约》第386条向国际常设法院起诉,指控德国违反《凡尔赛和约》应对温勃勒登号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波兰文根据《国际常设法院规约》第62条及《国际常设法院规则》第58、59条请求参加本案的诉讼。国际常设法院于1923年6月28日作出裁决,接受波兰参加诉讼。8月1日,法院就案情实质作出判决,以9比3票判定:《凡尔赛和约》第380条规定:“基尔运河及其进口所保持自由并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与德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国家的商船和军舰开放”。和约中关于基尔运河的条款(第380—386条)是独立部分,不能按和约第12部分内水水道的规定来加以补充解释。第380条的规定没有违反德国主权,因为加入一个条约本身就限制了国家的主权,第380条限制了主权权利的行使,并没有违反国家主权。德国颁布的中立法只是一国单方面的行动,其效力不能优先于和约的规定。因此,国际常设法院判定:《凡尔赛和约》第380条已妨碍德国把其中立法适用于基尔运河,它不准温勃勒登号通过基尔运河是错误的,法院判定德国应从判决之日起对温勃勒登号及其租用人支付140,749法郎,加上每年6%的利息,作为补偿它所受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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