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协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greement通称为《五大空中自由协定》,是1944年12月7日签订的关于缔约国之间相互给予航空营运权利的多边协定。主要规定是:每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以下列关于定期国际航班的空中自由:(1)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2)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3)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4)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5)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在战争或军事场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第25届特别会议于1984年5月10日通过决议,修改公约,增加第3条分条。中国是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签字国。1974年2月15日,中国政府承认该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