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严格证明 |
释义 | “自由证明”的对称。刑事诉讼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事实,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加以证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之说由德国法学家迪茨恩于1926年最早提出,后经日本法学家小野清一郎结合犯罪要件理论加以完善。现普遍流行于欧洲大陆法国家及日本和台湾省的法学著述中。大陆法系实行职权主义,重在调查证据的程序,对于证据的能力较少限制。所以必须经法庭依法定程序合法调查所认定的证据事实之资料,才能作为法官、陪审官形成心证的根据。严格证明的事实称为严格事实,是指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加重、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事实。证明严格事实的证据包括被告人自白、证人证言、鉴定人鉴定结论以及各种间接证据都需要严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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