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国地方公共团体 |
释义 | 又称“地方自治体”。地方国家机关组织形式。分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和特别地方公共团体两类。普通地方公共团体包括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分为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组合、财产区及地方开发事业团。除町村和财产区外,地方公共团体均设议会和执行机关。议会是居民代表机关、自治体最高意志决定机关,成员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具有制定和修改条例、制定予算、认定决算、决定地方税的征收、处理自治体重要财产、通过对行政首长的不信任决议等权限。执行机关包括行政首长、委员会和委员。都道府县一级的行政首长称知事,市町村的行政首长称市长、町长、村长,均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行政首长具有统一代表地方公共团体、指挥监督其他执行机关和辅助机关、管理执行团体事务及法律委任事务的权限。地方公共团体还设有教育委员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人事委员会及监察委员等,相对独立于行政首长,负责管理行政事务中需要专门技术或要求特别公正的事务。行政首长与议会处于独立、对等的关系,保持一定的均衡。行政首长对议会的决议有异议时,可注明理由交议会再议,对违法决议、不能执行收支的决议、削减义务费决议等可申请审查或解散议会。在地方议会未产生或无暇召集议会及议会对应做出决议的事项不做出决议时,行政首长可以自行决定。在2/3以上议员出席,并有3/4以上议员赞成时,议会可对行政首长通过不信任决议,此时行政首长也有权解散议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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