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
释义 | 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和实施。共12条。主要内容:(1)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2)规定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时的保密义务。主要有: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等。(3)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还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处理程序、公民举报的条件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本规定对保护公民依法行使控告、检举的权利,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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