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法diplomatic law又称“外交关系法”,有关国家间发生的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外交法的内容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和终止、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职务和活动、外交人员的任命和外交特权和豁免,驻外外交代表机关的终止等。有时,外交法还包括领事法,但领事法往往成为独立的部门。外交法的渊源原来主要是国际习惯法;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编纂和逐渐发展了有关外交法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并为世界上绝对多数国家所接受,是外交法上最具权威的国际法律文件。另外还有1969年《维也纳特别使团公约》和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外交法的核心概念是对等和互惠。由于外交关系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每个国家既是派遣国,又是接受国,各自在外交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处于高度的相互依赖关系之中,任何一个国家违反外交法上规则,都要冒着本国驻外使馆遭受报复的风险。对等和互惠是确保各国遵守外交法规则的最有力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