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与合同制Status and contract西方法学家根据梅因的“法律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的理论对东南亚国家的法律所作的归纳。他们认为,东南亚国家中的东方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区别,实质上是身份与合同制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1)身份制根据人的种族、性别、等级、宗教信仰规定人的义务,而合同制则根据合同规定人的义务;(2)在身份制的条件下,人们不是把法律视为独立的实体,而是将其视为附有道德与伦理的,范围广泛的思想体系。因而,法律的概念与效力并不依赖于人类对自然的理性分析,并不依赖于人类对自然条件所作的分析,而是依赖于描述现实界的一系列抽象的假设。而在合同制的条件下,法律的概念受到严格限制。任何与法律无关的事物只能作为一种参改材料。西方法律都具有证据、实体,或具有与证据有关的规则;(3)身份制的条件下,法律只是命令的一部份,而在合同制的条件下,法律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与特定的法律制度的标准相一致。东南亚国家法律的意义广泛,不会也不可能出现“不正当法律”或“无效法律”。(4)身份制条件下,司法只是政治秩序与国家秩序的一部份,司法强调君主、统治者的权威与人民对他们的义务。而合同制条件下的司法是对法律效力的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