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后法优于前法 |
释义 | Lex posterior derogat priori一项法律规则,在一般国际法上,指产生在后的法律规则优于产生在先的法律规则。1969年《维也纳条约公约》第53条所规定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样性质之一般国际法律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就含有这样的意思。在条约上,这项规则是指在同样缔约各方和同样规定内容的条约的情形下,后订条约优于前订条约。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9条第1项规定:“任何条约于其全体当事国就同一事项缔结后订条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视为业已终止:(甲)自后订条约可见或另经确定当事国之意思为此一事项应以该条约为准;(乙)后订条约与前订条约之规定不合之程度使两者不可能同时适用。“后订条约优于前订条约的原则可能有例外;明显的例外是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它规定:“联合国会员在本宪章下之义应居优先。”这样1945年《联合国会宪章》对于联合国会员所订立的条约,不论先后,在原则上处于优先地位。在国内法上,对于国内法与条约的关系。各国有不同制度。有些国家,如美国,认为国内法与条约处于同等地位,因而采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即如果法律与前订条约相抵触,或者条约与前法律相抵触,法院将适用后法律或后订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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