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实体造成损失的国际责任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by Space Objects。1971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72年3月29日在伦敦、华盛顿、莫斯科开放签字的公约。《公约》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对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时,适用过失责任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空间的物体时,对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应负共同责任。如果发射当局是国际组织,该组织也要负责任。《公约》对于赔偿的要求的提出作了规定,并且规定赔偿应以国际法和公平原则为依据。《公约》还规定赔偿损害的程序,如果外交谈判在一年内不能达成协议,有关双方应组织赔偿委员会,由委员会决定赔偿要求是否成立,如需赔偿,并确定应负赔偿的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