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责任 |
释义 | responsibility on fault以过失为因素的国家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担负责任主要是基于国家故意或疏忽作出的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换言之,使国家担负责任的国际不法行为包含有故意或疏忽的主观因素。在原则上,一国加害于另一国家的行为如果无故意又无疏忽,就不是国际不法行为,国家责任就不能成立。因此,关于私人的行为,国家的责任决定于国家的过失,即国家在防止伤害的发生和对加害人的惩罚未表现出相当注意。国际法院1949年在英国和阿尔巴尼亚之间的“科学海峡案”中肯定了无过失即无责任的原则。有时,国际条约有关于过失责任的规定。例如1972年《空间实体造成损失的国际责任公约》第3条规定:“任一发射国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损害是因前者的过失或其负责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条件下,该国才对损害负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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