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 |
释义 | 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共9条。主要内容: (1)援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的有关论述,重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2)援引宪法中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指出“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是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否定民主,只要集中,是专制主义;否定集中,只要民主,是无政府主义。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族人民就能通过自己的代表掌握国家权力,这是我们的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的可靠保证”。(3)重申宪法、刑法的有关条款:“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禁止任何人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4)重申了宪法关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有关规定。该决定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原则同意,是新时期一项重要的法律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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