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种类 |
释义 | 行政诉讼划分的结果。由于分类的目的、根据和标准,特别是行政诉讼的目标模式不同,各国诉的分类不尽相同。世界各国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标准:(1)以法官作出判决的权力作为诉讼分类标准,如法国的完全管辖权之诉、撤销之诉、解释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及合法性之诉三种传统分类法均属此类。(2)以原告所期望的行政行为的内容作为分类标准,如联邦德国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和承担义务之诉。(3)以原告所期望的司法保护行为内容作为分类标准,如英国在此基础上分为申请调卷令之诉、申请履行令(或执行令)之诉、申请禁止令之诉、申请人身保护状之诉、申请确认之诉、申请阻止令之诉等。美国行政的诉讼中诉的种类归纳起来有请求作宣告性判决之诉、请求发布禁止令之诉、请求发布强制令之诉以及人身保护令之诉四种。(4)是以行政争议的性质和内容为分类标准,如日本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四种类型,等等。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普遍认为可以根据原告所期望的司法保护行为内容来分为以下5类:(1)确认之诉。即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被诉行政机关与原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诉讼。(2)撤销之诉。即原告对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不服,要求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使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的诉讼。(3)变更之诉。即作为行政相对一方的原告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处罚决定的诉讼。但变更之诉的范围非常狭窄,只适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4)判令履行之诉。即原告认为特定的行政机关对其负有特定的法定职责,要有人民法院判令特定行政机关如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5)判令赔偿损失之诉。即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赔偿其损失的诉讼。对行政诉讼中的诉进行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1 )为不同的诉讼设定不同的起诉条件;(2)不同的诉具有不同的权利保护要件;(3)不同的诉可能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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