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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除权判决
释义

除权判决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如果申报权利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封决。产生除权判决的要件有2:一是没有申报人主张权利;二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依法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二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宣布,并通知支付人,支付人收到判决通知后,停止支付通知即失去效力。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即恢复票据权利,可以凭藉除权判决,请求支付人按判决所确认的金额支付。同时,申请人以外的人不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随即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在除权判决生效后,如果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起诉,经过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审理,认为起诉确有理由的,则应作出新判决,同时撤销除权判决;否则应当判决驳回。参见[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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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