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本案例 28岁的蒋-健去一建筑施工场地找朋友李-鹏,未按照场地规定戴安全帽。另一建筑工人王某在三楼施工,不慎将一管钳坠落,将楼下的蒋-健头部砸伤,送入医院。出院后,蒋-健找到施工单位赔偿,施工单位是否此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解析 此案涉及被侵权人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时,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对蒋-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蒋-健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施工单位的责任。 许多人都清楚,“过错”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外,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是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要件之一。可见,侵权人需要对自己的过错负责,过错也就成为了侵权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依据。但是,生活中很多侵权事故的发生往往混合了侵权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这时,双方均应为自己的过错负责。法律对此的规定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均有此规定,这一规定被称为“过失相抵原则”,也体现了民法的原则自负原则和公平正义的要求。 此案中,王某由于自身过错使管钳坠落,是导致蒋-健受伤的直接原因。施工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蒋-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建筑工地的特殊环境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是明知的,在施工现场明确规定入场人员须戴安全帽即行入内,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可以减轻施工单位的责任。 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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