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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域外效力
释义

域外效力

一国的法律规定在其主权所属的领域以外发生效力。域外效力在下述情况下产生:(1)在一国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该国境外得到法律或事实上的承认,如一男一女在甲国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结婚,然后到了乙国,后者承认其婚姻关系;(2)一国根据其法律、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审判实践,在处理某种问题上引用有关的外国法律规定;(3)一国的法律规定,某项法律条款适用于其在境外的人、物或行为。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关于个人身份与法律上的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于外国时亦同。”1923年修订的《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将“海牙规则”作为附件于1924年颁布,规定所有自英国港口向外的运输,其运往港口在英以外也适用该法。根据主权原则,一国法律不能自动地在外国生效,只有外国以某种方式承认时才能有效。对于承认外国法律效力的理论,在国外著作中众说不一,有的认为出于国际礼让,有的认为根据既得权利,有的认为根据法律关系最根本的联系。实际上,一国为了维护其本国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保持并扩大与他国的正常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必须在某些法律问题上,主要在民事和经济立法范围内,承认某些外国法律在本国的效力。一国国内立法或该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冲突规范,是承认外国法效力的主要依据,该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或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承认外国法效力的原则,也是根据。但任何国家承认外国法效力都有一定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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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2:2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