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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
释义

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除该法第11条第1款第1至7项规定以外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所引起的行政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行政案件;侵犯物权、债权、继承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尽管《行政诉讼法》第11条对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逐一作了列举,但列举的七项内容仍难全部概括。所以《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又以概括形式规定了,除列举的七项情形外,凡属于人身权或财产权受侵犯的都可以提起诉讼。从而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切行政案件。这体现了《行政诉讼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最基本的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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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