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联集体合同制度 |
释义 | 工会工厂委员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行政签订的协议。苏联从1918年开始在企业中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国内革命战争年代和1936年以后曾两度中断。1947年苏联部长会议决定恢复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苏联劳动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主要法律职能:(1)以法律形式保证劳动集体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经企业行政同意并订入集体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企业行政有义务履行;(2)工会与企业行政在其职权范围内就调整和完善劳动条件、工资与生活条件达成的协议,是劳动法在企业中的具体化和补充。它还具有道义——政治的职能。随着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扩大,提高了集体合同在调整劳动工资方面的作用。合同明确规定企业行政、工会和全体职工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合同条款分为规范性条款和保证性条款。规范性条款是依据现行立法和企业的情况就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物质鼓励和劳动保护等问题制订的条款,它视同现行立法,行政不履行应负法律责任。保证性条款规定企业行政、工会和全体职工在完成生产计划、完善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开展社会主义竞赛、加强劳动纪律等方面各自承担的义务。保证性条款在合同中占主导地位。这些条款具有一次性效力,条款实现,履行义务终结。合同签订的程序是,企业在编制下年度计划的同时,企业行政与工会着手拟定合同草案。每年4到5月准备签订下年度合同,10到12月完成。签订程序的核心问题是,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参加讨论,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对本年度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群众性检查、总结。合同应在职工大会或代表会议上讨论通过。最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为保证合同履行,工会应实行全面监督,行政和工会每年至少有两次向职工报告合同履行的情况,对未履行义务的行政领导人,工会有权提出撤职或予以处罚的建议。工会违反合同,应对会员承担道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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