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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合同仲裁
释义

经济合同仲裁

经济合同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以第三者的身份,按照法定仲裁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进行的行政仲裁。属于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性。丰管经济合同仲裁的机构是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以及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管辖分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根据《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当事人申请经济合同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时效限制。仲裁机关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予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机关应由仲裁员2人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1人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简单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进行仲裁。在开庭仲裁前,仲裁庭应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之前一方或双方翻悔的,由仲裁庭依法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在仲裁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以全面把握案情,弄清事实真相,并可以根据情况再行调解,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经评议后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决定书通知双方当事人。经济合同仲裁实行一次仲裁的原则,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机关的仲裁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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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4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