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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法院
释义

刑事法院

英国负责对可诉罪进行初审的法院,1972年建立,其前身是巡回法庭和季度法庭。刑事法院是全国性的法院,对英格兰和威尔士各地发生的刑事案件有统一的管辖权。它在各地固定地点开庭。在伦敦城奥贝利大厦开庭时,称中央刑事法院,伦敦城的市长和高级市政官有权作为当然的法官出席全部庭审。在英国,刑事法院、高等法院与上诉法院合称最高法院,但不是最高审级。刑事法院受理的初审案件包括:经治安法院预审决定起诉的案件和验尸法院移送的案件;受理的上诉案件是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案件;此外,还受理已经治安法院定罪但未判刑而移送刑事法院判处刑罚的案件。刑事法院对可诉罪的初审必须召集陪审团,否则,审判无效。刑事法院的审判职能由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记录法官或者治安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行使。全国划分为6个巡回区,即中部与牛津巡回区、东北巡回区、北部巡回区、东南巡回区、威尔士与切斯特巡回区和西部巡回区。每个巡回区之中又分一、二、三级中心,并确定若干城市为某级中心。一级中心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必须由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和纪录法官主持庭审;二级中心只是在审理严重的刑事案件时高等法院法官才出庭;三级中心则没有高等法院法官。刑事法院的任职人员,1987年4月为1844人,1989年4月增至1967人,两年增加6.6% 。 1979年提交刑事法院审判的案件为5万余件,1988年达11.8万件。根据法律规定,治安法官可以参加刑事法院的上诉审。刑事法院受理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上诉时,应由1名巡回法官或纪录法官与2至4名非原审的治安法官组成合议庭。评议时,以多数票通过判决;如果票数相等,主持庭审的巡回法官或纪录法官有权加投1票,以作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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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