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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裁判所法
释义

裁判所法法院法;日;1947年

规定日本关于法院的组织、权限、法官及其他职员、审判事务等的法律,是关于司法机关的基本法。昭和22年(1947年)法律第59号。最高法院的设置虽在宪法中有规定,但对于其组织、权限却在本法律中规定。下级法院的设置、种类、名称也在本法中规定。更具体的法院的设置在“关于下级法院的设立及管辖区域的法律中(1947年法律第63号)规定。本法与旧裁判所构成法(旧法院组织法)(1890年法津第6号)不同。主要是:(1)将在法院之外附设的检事局改为检察厅,并使之独立;(2)最高法院除事务总局外,设司法研修所、法院书记官研修所、家庭法院调查官研修所、最高法院图书馆;(3)地方法院引进单独裁判官制,规定家庭法院及简易法院的制度;(4)除高一般法院的任命资格外,大幅度扩大了最高法院和简易法院法官的任命资格;(5)对法官以外法院职员的任命、补职、工作地点的指定、监督等人事行政,为最高法院或由其指定的下级法院的权限;(6)设立法院调查官、家庭法院调查官、法院速记官的制度,与法院书记官和事务官相区别,将执达吏的名称改为执行官;(7)废除司法官试补、辩护士试补的区别,司法人员的培养一律采取司法修习生制度;(8)司法法院的行政事务,除简易法院外,原则上由各法院的法官会议讨论进行;(9)法院的经费独立,列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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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