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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会权利说
释义

社会权利说

耶林(德国19世纪末法学家、目的法学派创始人)和狄骥(法国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创始人)等提出的一种有关公民权利的学说。主张法律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权利而不是个人私人权利,个人应对社会尽义务。耶林在《法律的目的》中强调法律要同社会利益相结合,法律的目的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人类的行为是受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支配的,前者以个人利益(利己)为根据和出发点,后者以社会利益(利他)为根据和出发点,法律是促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结合的工具和手段;个人的存在既为自己也为社会,个人要为社会服务,社会也要为个人服务;国家从属于社会,必须为社会利益服务、维护社会秩序。狄骥在《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中指出:人是生活在社会中,分属于团结起来的大大小小的集团,个人只有尽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反对个人权利;权利的概念意味着社会生活,如果说个人具有权利的话,也只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孤立的人不可能有任何权利;法律应合乎社会利益。社会权利说被德国魏玛宪法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的宪法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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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