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公诉人 |
释义 | 在苏维埃(原)的刑事诉讼中,依照法院的裁定,社会团体或者劳动集体的代表,可以作为社会公诉人参加案件的审理。社会公诉人由企业、机关、团体或劳动集体选举产生,他们在参加法庭审理时,有权提供证据,参加调查证据,提出申请,要求回避,参加法庭辩论,并就控诉是否得到证实、受审人和他所犯的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向法庭陈述意见;还可以就关于对受审人适用刑法和刑罚方法以及有关案件的其他问题发表意见。社会公诉人依据法院的裁定参加案件的审理。开庭时,如果社会公诉人不到庭,由法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在社会公诉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社会公诉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庭应当通知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劳动集体。吸收社会公诉人参加法庭审理,有助于扩大审判工作的公开性,更好地发挥对公民的教育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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