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自治领土 |
释义 | non—autonomous territory;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y尚未达到自治的充分程度而由联合国会员国负有或承担管理责任的领土。按照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73条的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对非自治领土“承认以领土居民之福利为至上之原则,并接受在本宪章所建立之国际和平及安全制度下,以充量增进领土居民福利之义务的神圣之信托”,而且被要求:“(子)于充分尊重关系人民之文化下,保证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予以公平待遇,且保障其不受虐待。(丑)按各领土及人民特殊之环境、及其进化之阶段,发展自治,对各该人民之政治愿望,予以适当之注意;并助其自由政治制度之逐渐发展。(寅)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卯)提倡建设计划,以求进步;奖励研究;各国彼此合作,并于适当之时间及场合与专门国际团体合作,以求本条所载社会、经济及科学目的之实现。(辰)在不违背安全及宪法之限制下,按时将各会员国分别负责管理领土内之经济、社会及教育情形之统计及具有专门性质之情报,递送秘书长,以供参考。”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第5条要求在非自治领土内“立即采取步骤,依照这些领地的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志和愿望,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无条件地和无保留地将所有权力移交给他们,使他们能享受完全的独立和自由”。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在“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下,声称:“殖民地领土或其他非自治领土,依宪章规定,享有与其管理国之领土分别及不同之地位;在该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人民依照宪章尤其是宪章宗旨与原则行使自治权之前,此种宪章规定之分别及不同地位应继续存在”。非自治领土在3种情况下终止其作为非自治领土的地位:(1)成为主权独立国家;(2)与另一独立国家自由联结;(3)纳入另一独立国家,成为一个国家。1945年联合国成立以后,非自治领土的数目很多,由澳大利亚、比利时、法国、荷兰、新西兰、葡萄牙、西班牙、联合王国和美国等9个会员国分别负责管理。现在,其中大多数都已先后获得独立或实行内部自治。目前大约还有29个非自治领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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