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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面向社会,公开招收
释义

面向社会,公开招收

企业以公开的方式从社会上招收工人的一项原则。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行了企业招工制度的改革。1983年2月25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中就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劳动计划内“招收新工人,应当从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和经过培训的城镇待业青年以及城镇其他待业人员中招收。确实需要从农村招收的,必须报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招收新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部门确定的范围内公开招收。除中央、国务院有规定的以外,不得“内招”本单位职工子女”。1983年9月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大大缩小了“子女顶替”的范围,并严格了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的条件。《通知》中规定:对因病提前退休的工人,或不具备退休条件而退职的工人,在他们退休、退职时,不再实行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的办法;对正常退休的工人,招收他们的子女时.必须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严格按照招工条件录取,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不得招收;对过去招收的顶替子女,要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明显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当进行清退;各地自行规定的招收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子女顶替参加工作的办法,应即停止执行。1986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捃用工人暂行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暂行规定》并对面向社会,公开招收作了专章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公布招工简章,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国家规定允许从农村招用的人员,均可报考;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者名单,公开录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1986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同时所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对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录用也有专章规定,其中规定:“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是企业招工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既保证了社会待业人员的均等就业机会,也保证了企业能在广大的社会范围内选择生产需要的合格劳动者,对于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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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