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理由的变更 |
释义 | 原告于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诉讼理由以代替原有的诉讼理由。例如,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作为出租方的原告,提起要求被告交付租金的给付请求时,先提出被告逾期没有交纳租金的事实;其后又提出被告已交过租金,只是未按规定的租金数额交纳的事实,以改变原来提出的事实。此即诉讼理由的变更。诉讼理由是诉的要素之一,因而诉讼理由的变更亦是诉的变更的一种。原告变更诉讼理由的目的,是为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具有更为真实、适当的事实根据,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一般不允许原告变更诉的要素,以维护被告人利益和避免诉讼延滞,除非符合法定的特殊条件,如须经被告人同意等。苏联法律允许单独变更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而不得同时变更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如果二者同时变更,即按新的诉讼进行,终结原来的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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