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司法审查的程序 |
释义 | 当事人请求普通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政裁判所的裁决的合法性,并给予救济手段的程序。1977年以前,申请司法审查没有一个共同的程序规则,司法审查的程序,随当事人申请的救济手段不同而不同。不仅申请特权的救济手段和私法上的救济手段不同,而且申请不同的特权的救济手段的程序也不同。1977年的最高法院新53号规则,建立了一个统一的综合的程序规则,称为申请司法审查的程序,适用于申请提审令、禁止令、执行令,也可在公法关系中适用于申请阻止令和确认判决,还可在申请司法审查中附带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在同一程序中,可以申请上述任何一种救济手段,也可同时或交替请求上述几种救济手段。申请司法审查的程序分为两个阶段:(1)同意阶段。当事人单方面向高等法院王座分院请求法院同意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只在认为当事人对于申请事项有足够利益时才会同意。法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有不合理的迟延或有不真实的诉讼时也不会同意。法院关于是否同意受理申请的裁定,只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请司法程序并不影响申请的实质内容。当事人不服法院的不同意裁定,可以上诉。(2)审理阶段。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在14天内通知各方当事人及同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提出书面的陈述和证据,然后法院开始对申请进行实质的审查。各方当事人可以由律师代理。对申请司法审查的审理原则上采取简易程序。法院认为必要时,允许互相盘问证人。法院主要审查受审查的决定中是否有越权的情况。法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有理由时,判决给予当事人所请求的救济手段,否则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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