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圭拉宪法 |
释义 | 安圭拉现行宪法。1976年2月制定,1982年4月1日正式生效。主要内容: (1)安圭拉脱离圣基茨—尼维斯—安圭拉“联系邦”(1983年9月19日圣基茨—尼维斯宣告独立定国名为圣克里斯托弗和尼维斯联邦),是英联邦内单独的属地,由英国女王任命的总督进行管理;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离。(2)总督行使行政权,主持行政会议(政府)和议会,负责防务、外交、治安、公用事业、司法和审计。行政会议由首席部长、部长(不超过3人)、总检察长和常务财政秘书组成;首席部长和部长由总督从议会议员中任命。(3)一院制议会行使立法权,有11名议员(其中普选产生7名,总督同首席部长协商后任命2名,总检察长和常务财政秘书是当然议员),每届任期为5年。(4)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行使司法权;进一步上诉可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在最高法院开庭期间,东加勒比最高法院(设在圣卢西亚)有1名法官出席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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