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论 |
释义 | 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所写的关于国家和法律问题的一本名著。该书分上下两篇,于1690年出版。全书的中心思想在于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和革命后建立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制度进行理论上辩护。上篇的副题是《论某些错误的原理》,共11章,主要内容是批判保皇派罗伯特·费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和王位世袭的反动论点,指出:“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即使他的继承人们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未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结论是: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的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下篇的副题是《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共19章,主要内容是系统地阐述洛克本人的议会制度、法律、法治等政治法律理论。洛克认为,人类历史存在着一个自然状态,那是一种和睦的、自由的状态,人人都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自然法调整着人们的相互关系。但是人们对自然法缺乏研究,没有统一的理解;缺少一个依法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即法官);缺少权力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判决得到应有的执行。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为了社会的安全、幸福和繁荣,于是人们互相订立协议,自然放弃一部分权利,国家就是这样产生的。成立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政体的种类由立法权的隶属关系决定。立法权归全体人民所有,是民主政体;立法权归少数人所有,是寡头政体;立法权归一人所有,是君主政体。英国“光荣革命”后建立的政体是混合制政体(即君主立宪政体)。国家权力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其中以立法权为最高,应由人民(即资产阶级)来掌握。自由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约束,法律保障自由。自然法是“上帝意志的一种宣告”,是“理性”的体现。自然法是永恒的、最高的行为规范。国家必须以正式颁布的法律来统治。法律制定了,就要执行。法律对贫和富、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一律平等。法治与暴政势不两立。如果政府违背了当初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而成为暴政,那么人们则有权推翻暴政,另立新的政府。洛克的这些观点,特别是他的分权学说和法治理论,对后来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是很有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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