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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教育事业的职能部门。前身为1949年设立的教育部,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撤销教育部,改设国家教育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5至10人。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委务会议及委员会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内设办公厅和若干职能司,负责办理具体业务。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国务院制定、颁发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发布教育行政规章、命令和指示以及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定教学基本文件,指导和检查各级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业务,组织教材建设、师资培训、教学仪器的生产和供应;组织和领导高等学校学生和研究生的报考和分配工作,推动和指导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负责来华留学生、出国留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方面的外事工作;根据国家财政计划,分配教育经费,检查使用情况;领导高等学校的学位授予工作;直接管理教委所属高等院校的工作;协同国家计委、农业部指导全国的职工、农民教育工作;指导、管理电视、广播大学的工作,指导高等教育的自学考试工作;制订少数民族教育的具体方针、政策和重要规章制度;规划和组织全国教育理论和政策研究工作,加强情报资料工作;代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的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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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