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法又称“绝对法”、“强制法”。“任意法”的对称。源于罗马法的一个术语。意指不问个人意志如何,必须适用的法。在西方的一些法学著作中,强行法指公法,因为公法所规定的关系,不是由个人所能选择和任意改变的,公法是由国家机关依据职权强制执行的。更普遍的看法是,强行法不是指一个法律部门或某个法,而是指分布在各法律部门及单个法律、法规中的强行性法律规范。强行法在规范特征上。包括禁止性法律规范和命令性法律规范两种。强行法原系国内法概念,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首次在国际法意义上援用这一概念,其中第53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