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级立法体制 |
释义 | 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主体分别掌握和行使,立法主体为享有立法权的中央和地方两级的单一的或复合的或制衡的政权机关的立法制度。两级立法体制与一级立法体制的区别在于后者的立法权只能由中央一级国家机关行使。联邦制国家通常采用两级立法体制,少数单一制国家也采用这种体制。两级立法体制的基本类型包括:(1)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主要指一国的立法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区分,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权各自由一个而不是由两个或几个立法主体掌握和运行的体制。(2)复合的两级立法体制。主要指一国的立法虽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区分,但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权都分别由两个以上立法主体掌握和运行的体制。(3)制衡的两级立法体制。主要指一国的立法不仅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区分,而且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都分别在主要由议会或国家权力机关掌握和运行的同时,也受行政或司法机关较大程度的制约或影响的制度。参见[单一的立法体制]、[复合的立法体制]、[制衡的立法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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