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组织缔约能力 |
释义 | treaty making capacit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国际组织有缔结条约的能力,已为实践所确认,也为国际法院所肯定。国际组织不能象国家那样有完全的缔结条约的能力而是有限制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组织法对于国际组织缔结某种条约有明文的规定,例如,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43条规定与会员国缔结关于武装部队的协定;1944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规定与会员订立关于借款和保证的协定等。有些国际组织法还有与其他国际组织订立协定的规定,联合国专门机构组织法多半都有这样的规定。即使国际组织组织法没有明文规定,许多国际组织都缔结协定,而在这种情形下,往往需要国际组织的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制定规则加以规定。在国际组织内有权缔结协定的机关一般是最高机关,而属于行政性质的协定则往往由秘书处订立。国际组织所能订立的协定主要有:关于本国际组织的地位的协定,如总部协定;与其他国际组织的相互关系的协定,包括职能转移协定(继承协定);对会员援助的协定,如联合国发展计划的援助发展中国家的协定;国际组织的业务协定,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借款和保证协定;参加成立新的国际组织的协定,如联合国和粮食及农业组织成立世界粮食计划的协定。关于缔结条约的程序,有的国际组织有明文规定,例如,1945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章程》第14条有关于与国家之间订立公约协定的详细规定,包括关于公约和协定的形式和程序的规定。在一般情形下,主管机关作出决定,由秘书长或特别谈判委员会进行谈判并签署协定。国际组织订立的协定如需批准,通常由国际组织的最高机关核准,而不需要交换核准书而在核准后生效。国际组织订立的协定很少有作出保留的情况。显著的例外是专门机关特权和豁免公约第30节允许保留,而且有些专门机构依据这次规定提出保留。这类协定多数都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或存案和记录,但也有不少未登记也未存案和记录。有些国际组织订立的协定有关于协定终止的明文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则按照一般国际法关于条约的规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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