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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送达
释义

送达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送达的目的在于将诉讼文书交付收受人或有关单位,使其了解文书的内容,得以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送达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收件人可以是诉讼参与人,也可以是有关机关或单位。送达内容是诉讼文件,其中公安司法机关制作的诉讼文件是送达的主要内容,而当事人制作的诉讼文书也应当通过人民法院送达。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代收送达、留置送达。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书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件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件及送达回证,寄送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并由专人及时送交收件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委托送达的人民法院。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时,应当将不能送达的原因及时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将诉讼文件及送达回证退回。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件、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执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诉讼文件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转交;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部门、单位收到诉讼文件后,应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送达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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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