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事补偿法昭和25年(公元1950年) 1月1日公布施行。该法规定,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再审或非常上告程序中,受到审判宣告无罪的人,如果在判决前曾依据刑事诉讼法、少年法以及经济调查厅法的规定,受到关押或拘禁时,可以根据关押或拘禁的情况,向国家请求补偿。并规定在根据恢复上诉权的规定而提起上诉、再审或非常上告的程序中,受到审判宣告无罪的人,如果已按照原判决受到刑罚的执行或拘禁时,也可以根据刑罚的执行或拘禁的情况,请求补偿。补偿的请求,应当在无罪判决确定之日起3年以内,向作出无罪判决的法院提出。法院对于补偿的请求,在听取检察官及请求人的意见后,认为请求有理由时,应当作出给予补偿的裁定;认为请求没有理由时,应当作出驳回请求的裁定。在给予补偿的裁定已确定时,应当根据受裁定人的申请,尽快将裁定的要旨登载于公报及申请人所选择的报纸上予以公告。此外,该法还对给予补偿的金额作了具体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