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主体如何确定 |
释义 |
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主体如何确定 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纠纷主体的原告按以下方式确定: (1)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 (2)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 (3)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撤销之诉的被告按以下方式确定: (1)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 (2)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 (4)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由于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合同关系以外主体的权益,因此,债权人在行使该权时应当符合四个方面的法定条件 1、债权债务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 合同法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当对债务人享有确定的合法的债权,且该债权产生在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之前。 2、债务人有不当处分财产或者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存在且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债务人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损害的结果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 4、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条件,即在有效期限内主张撤销权 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行使撤销权的,在债务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未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现实生活中随着债务纠纷越来越多,作为债权人一定要注意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否则是很容易出现矛盾纠纷的,虽然国家法律对此也是提供了相应的保障,但是还是需要债权人自己尽量避免。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主体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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