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盗案件侦查 |
释义 | 侦查外盗案件的措施和方法。(1)勘查现场,划定侦查范围。根据现场不同特点,对犯罪分子进出现场路线和所触摸物品进行全面、细致的勘验,搜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结合被盗物品和现场访问情况,综合分析判断,研究是外地人还是本地人作案,案犯是惯犯还是偶犯以及罪犯的人身形象和体貌特征,确定侦查工作方向和范围。(2)深入调查,摸底排队。本地人作案可能性较大时,按照盗窃犯应具备的条件,重点调查具有犯罪时间,具备现场遗留痕迹、物品条件;发案前后行踪可疑,发案前表现出对某种财物有所需求,发案后经济开支异常,以及历史上有过盗窃行为,其盗窃手法与本案相同的人员。外地人作案可能性大的案件,应从新近来本地区的人员中发现线索。从为外地案犯销赃、窝赃和提供食宿条件的窝主中发现犯罪分子踪迹。还可从外地发来的盗窃案件通报,劳改、劳教场所逃跑的犯罪分子,以及新近发生的盗窃手法基本相同的案件中发现线索。(3)控制赃物。根据赃物的数量、种类、特征和用途,分析罪犯对赃物可能采用的处理方式,有针对性地布置控制。如果赃物数量大,特征明显,又报案及时,可立即组织力量追缉堵截。对特种行业采用公开管理与内部控制相结合的方法,及时发现赃款、赃物。对罪犯可能出售赃物的集市以及黑市交易进行巡查控制。对有关地区,可根据需要发出赃物通报,请求协查。(4)查对犯罪前科。在勘查现场时采集到的犯罪分子的指印、脚印,或者认为某种犯罪手法带有习惯性,可通过查对刑事登记档案,发现犯罪分子。(5)对流窜犯经常出没的场所,运用公开和隐蔽力量进行控制。(6)并案侦查。在本地区和邻近地区相继发生作案手法基本相同的案件,可能是同一罪犯或团伙所为时,应主动与友邻地区联系,并案侦破。(7)审查收容人员和已捕罪犯。有些案件虽然尚未破获,但罪犯已因另案被捕或因有其他犯罪嫌疑被收容审查,在部署侦查时,应组织一定力量,对本辖区的收容人员和已捕罪犯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取得邻近地区的协同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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