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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一、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
    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有:
    1.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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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