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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释义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具有政纲性质的革命法规之一。1941年11月17日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1942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共22条。主要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信仰,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及依法之使用及收益自由权(包括土地、房屋、债权及一切资财);边区人民之财产、住宅,除因公益有特别法令规定之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非法征收、查封、侵入或搜捕;除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处罚。人民的利益如受到损害时,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逮捕、审讯人犯,必须依法办理,不准施以侮辱、殴打及刑讯逼供、强迫自首,审判采取证据主义,不重口供等。这个条例的施行,保障了边区抗日人民的人权和财产,促进了边区民主政治、法制建设和经济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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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5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