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彼·阿·波格丹诺夫》1921年12月23日列宁书写。收入《列宁全集》第2版第52卷。这封信对波格丹诺夫(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在处理关于生产福勒式犁中的拖拉作风案件时为官僚主义辩护的错误观点和行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十分坚决明确地提出对犯有严重拖拉作风的官僚主义者应当进行公开的审判,不能因为有些人对苏维埃政权忠诚、过去有功绩而免予惩处。因为苏维埃的法庭是无产阶级和人民的法庭,不应害怕审判的公开性,只有把那种犯有严重拖拉作风的渎职者拉出来公开审判,才能真正治好这种病。如果法庭对这类案件不公开审理,或者审理时对官僚主义者一概免予惩处,这将对社会发生极坏的影响,这样迟早要把苏维埃逼入死胡同。为此,列宁建议:选派精明的起诉人和精明的审判员,对此类案件提出控告并作出正确判决。通过公开审判,以纠正和打破那种广为流行的以为失职人员可以不受惩处的观念,列宁这些论述,对社会主义国家惩治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有重大借鉴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