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除名 |
释义 | 对企业旷工职工处理一种形式。职工无故旷工超过法定期间,企业行政有权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名。不属于行政处分。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1986年《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因此,除名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对符合行政处分的违纪旷工干部,可在先给予行政处分(留用察看、开除处分除外)的同时给予除名处理。但对企业中属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命的干部,应由主管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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