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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保、匈、罗和约解释问题的咨询意见
释义

对保、匈、罗和约解释问题的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 on Interpretation of Peace Treaties with Bulgaria,Hungary and Romania

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1949年,英国、美国等国认为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违反对保、对匈、对罗三个和约中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条款,要求根据和约设立仲裁委员会解决,但为保、匈、罗三国政府所拒绝。联合国大会于1949年10月22日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下列问题提供咨询意见:(1)保、匈、罗三国为一方与若干和约签字国为另一方关于对保、对匈和约第2条和对罗和约第3条的解释所交换的外交文件是否说明争端应按对保和约第36条、对匈和约第40条、对罗和约第38条的解决争端条款进行解决? (2)如对(1)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保、匈、罗三国政府是否有义务执行该条款和对仲裁委员会指派仲裁员?(3)如对第(2)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从法院作出咨询意见之后30天内,有关政府没有通知秘书长它们已派出仲裁员而秘书长已请求国际法院指派的,在一方没有指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情况下,秘书长是否有权根据争议他方的请求派出第三名仲裁委员? (4)在对第(3)题的答复是肯定的,仅由一方派出的仲裁委员和由秘书长指派的第三名委员组成的仲裁委员会是否构成条约有关条款意义范围内的并能作出具有拘束力的决定的仲裁委员会?国际法院在1950年3月30日作出咨询意见。法院首先确定它对本案有管辖权。它认为: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不是涉及违反条约的实质性问题而是关于条约中解决争端条款适用中的法律问题,不存在干涉实质上是属于国内管辖事项的问题;由于请求发表咨询意见的目的,只是有助于联合国大会从和约包含的程序中找到结束业已发生的争端的机会,因而法院是没有理由不作出回答的。法院对问题(1)和(2)作了肯定的答复,它认为争端业已存在,保、匈、罗三国必须履行和约义务,派代表参加仲裁委员会,由仲裁解决争端。对问题(3)和(4),法院在1950年7月18日提出第二个咨询意见,认为在一方不派代表参加仲裁委员会的情况下,联合国秘书长无权根据他方的请求指派第三名仲裁委员。由于对问题(3)的回答是否定的,问题(4)便没有回答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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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2:31:03